11 木结构防护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木结构建筑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白蚁危害程度及建筑物特征采取有效的防水、防潮和防白蚁措施,保证结构和构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工作。 11.1.2 木结构建筑使用的木材含水率应符合本标准第3.1.12条的规定,应防止木材在运输、存放和施工过程中遭受雨淋和潮气。 11.2 防水防潮 11.2.1 木结构建筑应有效地利用周围地势、其他建筑物及树木,应减少外围护结构表面的环境暴露程度。 11.2.2 木结构建筑应有效利用悬挑结构、雨篷等设施对外墙面和门窗进行保护,宜减少在围护结构上开窗开洞的部位。 11.2.3 木结构建筑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整个建筑围护结构的气密性能,应在下列部位的接触面和连接点设置气密层: 1 相邻单元之间; 2 室内空间与车库之间; 3 室内空间与非调温调湿地下室之间; 4 室内空间与架空层之间; 5 室内空间与通风屋顶空间之间。 11.2.4 在年降雨量高于1OOOmm的地区,或环境暴露程度很高的木结构建筑,应采用防雨幕墙。在外墙防护板和外墙防水膜之间应设置排水通风空气层,其净厚度宜在1Omm以上,有效空隙不应低于排水通风空气层总空隙的70%;空隙开口处应设置连续的防虫网。 11.2.5 在混凝土地基周围、地下室和架空层内,应采取防止水分和潮气由地面入侵的排水、防水及防潮等有效措施。在木构件和混凝土构件之间应铺设防潮膜。建筑物室内外地坪高差不应小于300mm。当建筑物底层采用木楼盖时,木构件的底部距离室外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 11.2.6 木结构建筑屋顶宜采用坡屋顶。屋顶空间宜安装通风孔。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孔总面积应不小于保温吊顶面积的1/300。通风孔应均匀设置,并应采取防止昆虫或雨水进入的措施。 11.2.7 外墙和非通风屋顶的设计应减少蒸汽内部冷凝,并有效促进潮气散发。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和非通风屋顶内侧应具有较低蒸汽渗透率;在夏热冬暖和炎热地区,外侧应具有较低的蒸汽渗透率。 11.2.8 在门窗洞口、屋面、外墙开洞处、屋顶露台和阳台等部位均应设置防水、防潮和排水的构造措施,应有效地利用泛水材料促进局部排水。泛水板向外倾斜的最终坡度不应低于5%。屋顶露台和阳台的地面最终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 11.2.9 木结构的防水防潮措施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 当桁架和大梁支承在砌体或混凝土上时,桁架和大梁的支座下应设置防潮层; 2 桁架、大梁的支座节点或其他承重木构件不应封闭在墙体或保温层内; 3 支承在砌体或混凝土上的木柱底部应设置垫板,严禁将木柱直接砌入砌体中,或浇筑在混凝土中; 4 在木结构隐蔽部位应设置通风孔洞; 5 无地下室的底层木楼盖应架空,并应采取通风防潮措施。 11.3 防生物危害 11.3.1 木结构建筑受生物危害区域应根据白蚁和腐朽的危害程度划分为四个区域等级,各区域等级包括的地区应按表11.3.1的规定确定。 表11.3.1 生物危害地区划分表 11.3.2 当木结构建筑施工现场位于白蚁危害区域等级为Z2、Z3和Z4区域内时,木结构建筑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对场地周围的树木和土壤进行白蚁检查和灭蚁工作; 2 应清除地基土中已有的白蚁巢穴和潜在的白蚁栖息地; 3 地基开挖时应彻底清除树桩、树根和其他埋在土壤中的木材; 4 所有施工时产生的木模板、废木材、纸质品及其他有机垃圾,应在建造过程中或完工后及时清理干净; 5 所有进入现场的木材、其他林产品、土壤和绿化用树木,均应进行白蚁检疫,施工时不应采用任何受白蚁感染的材料; 6 应按设计要求做好防治白蚁的其他各项措施。 11.3.3 当木结构建筑位于白蚁危害区域等级为Z3和Z4区域内时,木结构建筑的防白蚁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与土壤接触的基础和外墙,应采用混凝土或砖石结构;基础和外墙中出现的缝隙宽度不应大于0. 3mm; 2 当无地下室时,底层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结构,并宜采用整浇的混凝土地面; 3 由地下通往室内的设备电缆缝隙、管道孔缝隙、基础顶面与底层混凝土地坪之间的接缝,应采用防白蚁物理屏障或土壤化学屏障进行局部处理; 4 外墙的排水通风空气层开口处应设置连续的防虫网,防虫网隔栅孔径应小于1mm; 5 地基的外排水层或外保温绝热层不宜高出室外地坪,否则应作局部防白蚁处理。 11.3.4 在白蚁危害区域等级为Z3和Z4的地区,应采用防白蚁土壤化学处理和白蚁诱饵系统等防虫措施。土壤化学处理和白蚁诱饵系统应使用对人体和环境无害的药剂。 11.4 防 腐 11.4.1 木结构建筑采用的防腐、防虫构造措施应在设计图纸中作出规定。 11.4.2 所有在室外使用,或与土壤直接接触的木构件,应采用防腐木材。在不直接接触土壤的情况下,可采用其他耐久木材或耐久木制品。 11.4.3 当木构件与混凝土或砖石砌体直接接触时,木构件应采用防腐木材。 11.4.4 当承重结构使用马尾松、云南松、湿地松、桦木,并位于易腐朽或易遭虫害的地方时,应采用防腐木材。 11.4.5 在白蚁危害区域等级为Z4的地区,木结构建筑宜采用具有防白蚁功能的防腐处理木材。 11.4.6 木构件的机械加工应在防腐防虫药剂处理前进行。木构件经防腐防虫处理后,应避免重新切割或钻孔。由于技术上的原因,确有必要作局部修整时,应对木材暴露的表面,涂刷足够的同品牌或同品种药剂。 11.4.7 当金属连接件、齿板及螺钉与含铜防腐剂处理的木材接触时,金属连接件、齿板及螺钉应避免防腐剂引起的腐蚀,并应采用热浸镀锌或不锈钢产品。 11.4.8 防腐防虫药剂配方及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材防腐剂》GB/T 27654的相关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药剂。防腐木材的使用分类和要求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防腐木材的使用分类和要求》GB/T 27651的相关规定。 11.4.9 木结构的防腐、防虫采用药剂加压处理时,该药剂在木材中的保持量和透人度应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要求。设计未作规定时,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相关规定。